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经营秩序,提升行业监管质效,铜仁市交通运输部门认真开展主城区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含网约车)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多次开展联合执法的同时,充分发挥12328、12345热线的群众监督作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查处,形成高压态势,全面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的良好秩序,守护好城市“窗口”形象。
现将五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01
案例一:途中甩客
案例情况:
2026年02月25日19时15分左右,铜仁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赵某波驾驶贵DDxx126巡游出租汽车,从碧江区金顶酒店路段搭载一组乘客(两名小学生)到碧江区枫木坪,当车辆行驶到碧江区锦江宾馆门口时,发现有人招手打车,于是就停车询问去哪里,得到目的地是“去湖南省凤凰县”,在谈好运价后,没有将两名小学生送至目的地(枫木坪)的情况下,就叫其下车,将其甩在锦江宾馆门口,便搭载去凤凰县的乘客去了凤凰县,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途中甩客行为。
处理情况:
经铜仁市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市民反映情况属实。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班驾驶员赵某波当面向乘客道歉、并作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和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依据:
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02
案例二:拒载
案例情况:
2026年03月01日22时左右,铜仁市万山区丹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何某驾驶贵DDxx597出租汽车,从碧江区大十字公交站台搭载一名乘客到下木林,当乘客上车后,驾驶员何某说去下木林要30元,乘客要求打表计费,驾驶员不同意打表,于是就叫乘客下车,拒绝提供运输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拒载行为。
处理情况:
经铜仁市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市民反映情况属实。依据相关规定对该驾驶员何某作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依据:
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03
案例三:违规合乘
案例情况:
2026年03月17日20时00分左右,铜仁市黔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夏某南驾驶贵DDxx672号巡游出租汽车,从铜仁火车站出发,搭载一乘客到碧江区灯塔街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现前方有人(共3人)招手,示意搭车,于是驾驶员在未征求上一组乘客同意的情况下,搭乘其他乘客至碧江区川硐职院,然后先送第二组乘客达到职院后,再送第一乘客到灯塔街道。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行为。
处理情况:
经铜仁市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市民反映情况属实。已依据相关规定对该驾驶员夏某南作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依据:
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04
案例四: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
案例情况:
2026年03月05日17时24分左右,铜仁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陈某林驾驶贵DDxx779号巡游出租汽车,从碧江区大十字路段搭载一乘客到铜仁市一中(川硐),乘客上车后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计程计价,当到达目的时,驾驶员直接要求乘客支付30元,乘客支付30元后下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行为。
处理情况:
经铜仁市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市民反映情况属实。已依据相关规定对该驾驶员陈某林作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依据:
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05
案例五:网约车巡游揽客
案例情况:
2026年03月16日14时左右,贵州梵净山旅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陈某忠驾驶贵D0xx7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铜仁市火车站营运时,发现有乘客,随即主动询问乘客去向,在得知目的地是梵净山后,并表示可以送去梵净山,于是约定好运价后,未通过平台生成网络订单将乘客送至梵净山,运费在线下扫描支付。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营运过程中违反规定巡游揽客行为。
处理情况:
经铜仁市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市民反映情况属实。已依据相关规定对该驾驶员陈某忠作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依据:
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部门将继续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监管
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全力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希望全市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自觉遵守行业法律法规
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运输服务
自觉维护行业良好形象和公共利益
市民朋友们若遇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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