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公示
文书号:黔铜交通罚案〔2021〕070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龚兴胥
处罚单位:铜仁市交通运输局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日10时许,铜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铜仁市幼儿师专路段开展路检路查时,发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招揽乘客,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检查,该车车牌号为贵DD6762,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车型为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龚兴胥,挂靠在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公司网约车经验平台为“万顺叫车”,驾驶员为龚兴胥,车上乘坐2名乘客。经对乘客进行调查询问,他们从幼儿师专通过“滴滴车主”平台下单约车至铜仁北站,通过“滴滴车主”平台已结算5.5元车费。经核实该车贵DD6762驾驶员龚兴胥未经过公司“万顺叫车”平台接单经营,使用“滴滴车主”平台接单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资料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之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