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加强春运期间交通运输执法监管,依法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经营秩序,市县两级交通执法部门积极组织执法力量开展交通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筑牢交通运输安全防线,努力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健康便捷顺畅出行。

案例一

CASE ONE
1月13日11时许,铜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高新区区域巡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沪D60242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下客,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所属上海大运天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客运,从浙江出发,载53名乘客至铜仁、遵义等地,该车未按照包车合同约定载客,构成了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场处罚。

案例二

CASE TWO
1月12日中午10时,大龙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大龙公安交巡警在大龙320国道贵州路段开展“春运”联合执法时,查获一辆车牌号为贵ET1551的大型普通客车途经此点,经核查,该车所属单位黔西南州博顿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省际、省内包车,车上乘客从浙江台州至黔西南州贞丰,该车实载51人,核载49人。经调查,该车存在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超员、不按包车牌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之七款规定,对该包车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场处罚。

案例三

CASE THREE
1月12日中午11时,大龙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公安交巡警在大龙320国道贵州路段“春运”联合执法,查获一辆车牌号为湘NH1145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经调查,该车所有人为驾驶员尹某某本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从湖南省新晃县出发至大龙某餐饮店。货箱内用塑料容器装载约1300升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本次运输甲醇主要用于大龙某餐饮店厨房燃料。该厢式货车涉嫌实施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拟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四

CASE FOUR
1月10日中午13时,思南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在塘头收费站出口方向开展春运运输保障暨打非治违工作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桂E28506的大型客车在此下站,经核查,该车所属单位北海市志浩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省际、省内包车,车上乘客从福建晋江等地方乘车前往毕节市,该车未持有效包车牌进行运营,未见包车合同等必须材料,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包车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场处罚。
温馨提示
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出行时选择乘坐合法合规的营运车辆。如发现非法营运等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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